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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是銀行承兌票據發行人向銀行申請認可和提供資金,這種資本在承兌銀行建立他的保證金帳戶時候就開始了,是吸引企業提供了最終的付款責任擔保。保證金存款帳戶,付款,從接收銀行的限制開始,其性質和發行債券有類似之處,因此,我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銀行承兌匯票存款保證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不應扣除。
如果接受銀行現金的銀行承兌匯票和發行人未能執行最后的付款責任,承兌銀行有權擁有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的首選。如果人民法院凍結了保證金,承兌銀行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本法第93條人民法院提出要凍結的優先支付保證金。
如果銀行在程序上不是補充保證金,繼續接受或外國付款,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僅是存款的優先權的,應當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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