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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依據《票據法》的規定進行提示票據、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以防票據權利的喪失。
如果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后未兌付,持票人仍享有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該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票據到期日起開始起算。
依出票而取得。出票行為是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該行為是創設票據的行為,因其最原始創設票據權利義務而在票據法理論上被稱為基本的票據行為。
票據義務: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不具有制裁性質,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票據的使用權利和義務有以上幾點,票據的使用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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